统计管理制度(通用15篇)
2026-03-12 13:16:50 1级文库
统计管理制度(通用15篇)

统计管理制度 篇一
清河建筑公司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公司必须依照《统计法》和公司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建筑业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公司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公司应支持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
(二)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三)为建筑业统计人员的培训、学习提供支持。
第五条、公司统计科负责建筑业统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设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统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公司的建筑业统计工作,完成公司建筑业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公司的建筑业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建筑业统计台帐制度。
第八条、建筑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负责制。公司应指定公司的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建筑业统计负责人对建筑业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
第九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建筑业统计岗位或脱离建筑业统计工作。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与建筑业活动相适应、满足建筑业统计核算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认真执行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向电子文档过渡。
第四章:建筑业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四条、公司必须按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公司经理、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后上报。
第十五条、建筑业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六条、建筑业统计人员对公司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在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第十八条、统计分析要紧扣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符合企业现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统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二
XX公司统计报表报送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数据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保证各类统计、核算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避免信息过时或统计失真给决策造成误导,特建立本制度。
二、范围
各类统计报表、跟踪单等以20xx年XX月本厂实施的《各类上交报表清单》为准,各部门临时要求的报表以正式书面形式提供统计内容、格式等信息资料,经统计、生产部门确认后以确定格式填报。
三、报表填制及报送要求
1、各报表项目填写齐全,不遗漏统计内容。
2、数据真实,不故意瞒报或虚报数据。
3、数据符合部门间的进出平衡关系。
4、对分管的物资严格按实物状态和统计要求填报。
5、报表报送及时。生产日报表每天上午9点前报统计科,月度报表每月1日上午下班前报送统计科,以接受签注时间为准。统计日报表每天上午下班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财务科,月度统计报表每月2日下班前报财务科。财务科每月4日下班前完成月度结账、报表编制及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6、报表签批、审核手续齐全。
四、考核规定
1、报表及时性:每延迟1小时考核责任人10元,延迟1天考核
责任人100元。
2、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责任人10元。
3、故意瞒报或虚报致使数据不真实:一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4、报表签批、审核手续不全的,接受部门可拒收,按报表延迟考核至收到合格报表为止;接受部门也可签收,但按报表数据错、漏报一次考核。
5、各车间、科室每出现3次错误并经考核的,考核车间、科室负责人50元。
5、考核结果由统计科每月5日定时提供。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统计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统计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统计工作执行公司、部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系,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业务归口的统计和统计上报工作。公司生产技术部为公司统计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统计归口管理工作,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制度的实施情况。
第五条 公司生产技术部分管领导为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代表公司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统计制度和统计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统计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填写、编报、传递和归档;负责组织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负责生产经营统计分析和统计人统计管理制度
员管理等工作,有权对各类原始记录、台账、 报表依规进行检查。
第三章 统计人员管理
第七条 根据公司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培训教育、
第八条 公司专兼职统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统计报表说明及指标核算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包括统计报表的指标涵义、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资料来源、有关的国家标准规定以及表中各指标同的逻辑关系等,了解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本行业发展情况、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统计结果及统计指标变动原因进行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方法和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条 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部门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统计任务,主动接受集团公司和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的调整需征得统计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
第四章 原始记录管理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必须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将公司最初各项生产经管活动进行客观记录。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的设置至少应包括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基本要素。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产品生产方面的记录;劳动力数量和劳动时间利用方面的的记录;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记录;原材料、燃料、动力方面的记录;
新产品试制与技术 革新方面的记录;职工生活福利和安全生产方面的记录;财务收支方面的记录等。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统计人员必须确保各级原始记录流传合规,使原始记录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完成传递,保证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之间数字的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十六条 原始记录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填表要求填写,时间、计量单位、各项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信息填写必须工整、清晰,并做到记录与实物、账卡一致。
第五章统计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置工业总产值及工业销售产值统计结果台账、用电量台账、产品产量台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结果台账、工业增加值统计结果台账、原材料、能源消耗、库存材料等各类统计台账。
第十八条 统计台账的登记录入:统计台账必须按时,不间断登记,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附加文字进行说明。
第六章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九条 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内部颁发的所有报表,根据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归口职责负责填报,报表如涉及多个部门时,各部门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车间)统计如实填写报表中的各项统计指标,各种统计数字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有账可查,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公司报表逐级审核制度。 报表的填写应完整,报表名称、填报人、填报日期、统计人员签章等各项内容应填写齐全;对外报送报表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统计工作领导审核,公司总经理(或加盖公章)审签后方可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上报的各类报表表式,填报范围,计量单位、计算方法等口径必须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统计资料发出后, 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修正。公同范围内的收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修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应及时查询修正),第二十三条 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公司统计数字以生产技术部统计报表为准,公司制定、检查计划,考核经济指标,向新闻单统计管理制度位提供和发布统计信息,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统计负责人签署,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七章统计数字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所有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实行数字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各部门(车间)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间:公司每年要组织检查小组进行两次统计数字质量自查和抽查。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对上半年及全年的统计数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统计数字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1)统计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和编号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2)统计指标的范围是否与规定一致; (3)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 (4)统计报表、 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字是否保持一致; (5)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同一指标是否一致;(6)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指标是否一致,(7)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差错;(8)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9)统计台账的登记、报表的'上报是否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八章公司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统计资料管理相关规定,与统计有关的一切原
统计管理制度
始记录、凭证、计算表、统计台账、公司内部和外部报表、统计分析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磁介质)应由统计人员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实行统一编号,统一封皮,分卷装订、分类整理,在统计专用档案柜或档案室妥善保管。新增或修订各种统计报表时,须经公司生产技术部统一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统计人员调动时,采取先交接、后离任的办法,必须履行统计资科交接手续,保持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条 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等级管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对原始记录、台账、报表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部室(车间)负责所管辖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的管理,两年后上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原始记录保存5年,原始台账保存10年,月季度报表保存10年,年度报表永久保存。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原始记录、 台账、报表填写错误、上报延误等行为按公司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在统计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行为时, 对统计人员进行200-600元经济处罚,并清离出统计队伍,对统计人员直接领导每次进行500-1000 元经济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子会议决议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接受政府或公司统计管理部门统计检查时, 无故搪塞、拖延或使用各种手段和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不相关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统计资料的,依招情节轻重给予其个人200-600元经济处罚,对其主管领导给子500-1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管理制度或领导班于会议决定进行警告、降级、撒职等行政处分;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批准, 对外发布或泄漏公司统计资料及商业秘密的,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按公司相关制度给予警告、降级、撒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生产 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内容总结
(1)统计管理制度
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集团公司统计工作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第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执行《统计法》、《统计管理条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统计管理制度 篇四
总则
第一条为使统计报表及时准确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对生产统计报表的填写、报送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fb各种生产统计报表。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各车间部门负责本车间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五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统计汇总及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
实施与执行
第六条统计报表的填写要求
(一)统计报表中的各种指标应按规定的要求认真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二)对外提供的报表,必须由填报人盖章,本部门领导审查并签字,主管领导签批后方能报出。
(三)统计人员要根据报表时间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对上级布置的临时报表要认真填写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及时报出。各部门的统计报表要留有存根以便备查。
第七条各车间部门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月生产计划》有生产计划部负责每月月末下达,用oa发到各车间和相关部门。
(二)erp《月产品工时报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各车间记录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三)《在产品月当产量表》由各车间核算员负责在本月2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
(四)《月产品工时报表》、《在产品月当产量表》、《年月生产工时统计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汇总,并于本月27日前上报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五)工业总产值及主要产品产量由销售部负责于27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六)《国有企业会计决算报表》有财务管理部负责与5日前报生产计划部。
第八条对外月份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工业生产销售总量及主要产品产量》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月末30日前上报机械局。
(二)《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0日前上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大中型企业产、销、存月报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16日前上报省机械厅。
第九条对外年报统计报表的时间要求
(一)《机械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每年12月30日前上报机械局、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机械工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10日前报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省机械厅。
(三)《财务状况》由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负责于次年1月20日前上报机械局。
第十条统计报表的保管要求
(一)各车间部门的统计报表保存期为3年。
(二)对外商报统计报表保存期为5年。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各车间部门领导要对本部门的统计报表的准确性负责,保证按时报出。
第十二条生产计划部综合统计报表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保证及时准确。
第十三条制表人的各种报表要做到及时准确,接受部门及上级领导的监督指导。
第五节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生产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统计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定全厂执.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昨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澡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后,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数字订正单
报表名称受表单位编号
页次
栏次
行数
原列数字
订正数字
订正原因
主管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章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六
政务公开五项制度包括责任、审议、评议、反馈、备案制度,是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把好公开各个环节,提高政务公开质量的制度保障,五项制度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完整的政务公开制度体系。五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
1、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科室、中心领导负责本科室、中心政务公开工作,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议小组负责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的审核把关;评议小组负责对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评议。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过程中,工作不力或不称职的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效能告诫。
2、审议制度。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相关科室、中心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审议小组,从公开内容产生过程是否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是否民主、科学,公开结果是否合法、真实、可信,是否突出重点等四个方面进行审议,以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要求做到公开一期审议一次,并做好审议记录,收集审议情况,存档备查。
3、评议制度。发挥效能建设工作机构和监察室的监督主体作用,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效能建设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对局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通报。由局效能办或监察室定期组织机关干部职工代表对单位内部的政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或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不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水平。
4、反馈制度。采取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举报电话、发放政务公开征求意见表等,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干部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发现的问题,并通过政务通报会以及在政务公开栏设立的“点题公开”、“回音壁”、“落实与反馈”栏目等形式向干部群众反馈,从而建立良好的干群、政群互动关系,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5、备案制度。政务公开前,应将具体内容报局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应建立起政务公开工作的档案,将每期公开的内容统一归档,保存备查,避免各科室、中心对政务公开推卸责任,应付了事。
统计管理制度 篇七
企业统计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二、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三、加强统计报表管理,安排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对各种定期上报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并做到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四、对各类报表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文号:国统字(20xx)82号规定统一格式填报。
五、统计人员对生产经营数据要深入落实进行分析,为公司发展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六、统计资料专人负责,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
七、统计人员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为重心,做好统计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八、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九、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十、统计工作交接,统计人员调动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所有资料应造出清单移交。
统计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加强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为生产计划的制定、生产进度控制及成本核算及时、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数字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统计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计划主管隶属生产部部长直接领导,并对生产系统的统计工作及生产计划工作行使日常管理。
3.2各车间生产统计员负责本车间各项生产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3.3财务部负责对生产统计员的业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4.规定内容
4.1生产统计的工作任务
4.1.1按照生产部、财务部的工作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基础数据进行统计、归纳、整理和分析,并做好生产车间的月末盘点工作。
4.1.2为生产车间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进度数据,以便于车间的生产安排。
4.1.3为财务部提供准确及时的生产成本统计数据,以便于公司财务部进行成本核算。
4.1.4协助财务部完成产品物料消耗定额、计件工资方案的制订与修订工作。
4.1.5及时反映车间的问题及需要,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供生产决策参考。
4.2生产统计的统计范围
主要包括生产进度统计和成本统计两大类,具体涉及产量统计、物耗(能耗)统计、考勤工资统计、生产效率统计等。
4.3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4.3.1全面性:生产统计应全面地反映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进度、物耗、能耗、质量状况、考勤、工资计算等各方面的数据,便于公司领导全面地掌握生产状况。
4.3.2准确性: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必须准确,不允许有“差不多”、“大概”之类的数据,更不允许有差错的数据。同时,统计人员妥善保管原始记录、报表和单据,以供备查和调用。
4.3.3及时性:生产统计人员应根据生产部、财务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地点、
统计管理制度 篇九
计划统计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实行公司、分公司两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统计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公司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根据各职能科室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公司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
定。
第二章细则
一、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三条公司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б求有关部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计划统计部审查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公司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计划统计部制订。
第四条公司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в稍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计划统计部备案Р槐卦侔焐笈手续。
第五条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印制、保管、发放。
第七条各部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П匦胂染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时,应抄送计划统计部。
二、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第八条各部室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б宦梢员镜ノ坏耐臣迫嗽彼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九条各级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第十条公司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计划统计部工作人员掌管,分公司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部室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Р捎每ㄆ或台账形式О丛隆⒓尽⒛杲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第十二条各分公司、部室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Р坏盟鸹岛鸵攀А6砸丫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三、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Ъ颈ā⒛瓯ㄓ蟹治霰ǜ妗
第十四条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后果。
第十五条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Р舛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统计纪律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部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第十七条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计工作是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系统提供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必要手段,是科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统计责任部门是汇集生产经营信息、咨询、监督于一体的权威机构,统计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时点统一,口径统一,方法统一”的统计原则。
第二章
统计工作的基本内容与任务
第三条
基本内容
1、公司总统计员从属企管部管理,负责及时、准确汇总部门、分厂上报生产经营管理数据,并按统计专业化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制作统计报表,为公司领导层掌握相关经营决策信息和内部考核提供依据;同时按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报表。
2、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填报各类报表时,必须按统一格式、内容,及时、准确填报报表数据。统计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防止统计资料遗失。
3、公司所有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任何情况下应避免报表的迟报、漏报、错报和停报,因特殊情况迟报、停报时,需事先及时汇报说明原因,并作好相关对策措施。
4、所有统计人员负责统计汇总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时间、期间要求整理装订成册,必要时及时归档保管。
第四条
基本 任务
1、对公司各部门、分厂的生产经营成果(包括销售业务、各项投入产出、各项生产成本及耗用、各项存品、人员构成及相关费用、财务核算成果等)进行统计、汇总,实施统计监督、检查和分析,为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2、按时完成上级有关业务部门要求的各种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统计调查的任务。
3、各部门、分厂统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统计数据、报表制度等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向公司总统计员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对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的行为负责。
4、公司总统计员依照统计法及公司统计工作规定,独立行使统计数据的调查、分析、统
计报告职权。充分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咨询、监督的整体功能,及时做好相关统计管理工作。
第 三 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统一公司的统计管理工作,实行业务上由企管部总统计员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厂按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数据采集、汇总、呈报等归口管理,并按公司要求编报有关统计报表。具体分工如下:
1、企管部:负责公司人员结构与数量、出勤、人工成本、部门考核工资的统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厂)库存物品、在制品的定期盘存统计,开票销售业务明细、应收款明细的统计工作;每月负责未开票销售业务、各部门各项生产成本的统计工作。
3、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和发放,及通讯费用、宣传费用、招待费用和食堂费用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4、营销部:负责公司产品销售业务、合同订单计划执行、收款计划执行、市场开发计划执行、客户质量投诉、客户交货期履行、客户满意度调查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5、生安部:负责公司各分厂产量、目标成本核算、生产计划执行、工装辅具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6、技术部:负责技改技措、工艺技术革新、新产品开发、专利技术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7、质量部:负责公司制成品、过程产品(半成品)、外协加工品、原辅材料等方面的质量统计工作。
8、设备部:负责公司设备固定资产、设备检修、购置、更新、淘汰、技术改造、转移等方面,以及能耗(包括水、电、气)的统计工作。
9、外协部:负责产品外协加工计划执行、外协加工费用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10、贮运部:负责公司产品及原材料、五金配件、机配件的定期盘点和收付存的统计工作。
11、动力分厂:负责公司自制水及相关能耗的统计工作。
12、其他各分厂负责产品生产日报、月报,以及相关余料、废料等方面的统计工作;以及负责试样试棒加工量的统计工作。
13、其它各业务部门的统计工作,按业务部门要求,进行统计、报送。
第六条
企管部及相关填报单位职责:
1、企管部 ⑴企管部对报表格式、填制内容进行审核; ⑵适时对报表内容进行修改或变更; ⑶按照要求对各部门的报表填制、报送时间、数据准确性等进行审查和考核; ⑷对报表、台帐,按要求进行保管、存档、销毁等工作。
2、各填报部门 ⑴对报表、台帐、记录等的格式、内容提出要求,并按规定履行有关填报手续; ⑵按照要求及时填制相关的各种报表、台帐等记录。
第七条
各种统计报表要严格按照要求报送,具体时间要求如下:
1、日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每日 9:00 时前,将前一日的统计数据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2、周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业务、回款、现金、库存等):要求各部门、分厂统计员于次周星期一的上午 9:00 时前以书面形式(统计管理系统)上报企管总统计员。
3、月报(包括产量、质量、能耗、销售、回款、现金、财务报表、生产成本、库存、人员、工资费用、耗用、设备效率、安全生产等):在制品库存要求各车间于每月 25 日协同财务部、生产部盘点结束,并在每月 26 日上午 9:00 时前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者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各部门、车间于次月 1 日的 9:00 时前,将上月月报数据在统计管理系统中填报完毕,或以规定的书面形式报送企管总统计员;企管总统计员于次月 5 日前将上月月报报送至公司领导或上级主管单位。
4、企管部总统计员负责对各部门、分厂报送的各类统计数据进行总体整理汇总,编制成各种统计报表,并进行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
5、年报(季报):要求各部门、分厂将年(季)报数据于次年元月 5 日(次季头月 5 日)前报送至企管部总统计员,企管部总统计员汇总后于次年元月 8 日前(次季头月 8 日前)上报公司领导层和上级主管单位。
6、各部门、分厂上报的报表,必须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上报。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种统计数据(资料)须由企管部长复核,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外报。
6、各部门、分厂于每月终了的 3 日内向公司主管领导报送当月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包括:销售业务情况对比分析;生产产量(计划进度)对比分析;产品质量对比分析;
能耗物耗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
人员配备:
1、各部门、分厂应根据统计工作要求,设立专职(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对统计报表的准确及时上报负责;各部门、分厂主管领导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统计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完整性负责。
2、各部门、分厂专(兼)职统计人员要求相对稳定。分厂统计员调整必须经过企管部同意,临时调整统计人员岗位各部门、分厂必须安排顶岗人员,顶岗人员负有与统计员同等的责任。
第九条
统计人员资格:
1、熟悉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公司统计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2、热爱统计工作,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敢于同各种虚假违规行为作斗争,对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敢于负责。
3、具备相当于大专或以上学历,通过统计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4、具有一定写作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5、必须掌握计算机应用及操作技术。
第 四 章
统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统计人员的职责:
1、总统计员的职责
⑴总统计员需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管理制度的规定,科学、合理并及时地采集、整理和汇总各种统计数据,建立健全各种统计管理台帐,及时准确地上报各种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汇编各种统计资料等。
⑵总统计员要经常深入各部门、分厂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统计各种统计数据和资料,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经常性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增加提出建设性建议。
⑶尽职尽责搞好统计的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⑷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对报出的各项统计数据负责。
2、部门、分厂统计人员的职责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科学、及时地采集和整理统计数据,健全各类台帐,及时填报各类报表、统计分析报告和生产经营统计调查工作。
⑵及时定期核实本部门(分厂)的生产、业务、消耗等统计数据,一周进行一次数据核对,月底必须进行盘库,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⑶若统计计量数据有误,应及时予以更正或将信息反馈于相应部门尽快解决。
⑷积极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能力。
3、班组兼职统计员
⑴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各类原始记录或台帐。
⑵及时、准确进行检尺、抄表等计量,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不得有瞒报、虚报或拒报等现象发生。
⑶填写记录表要求工整、清洁、无涂改等现象。
⑷对所报出的数据负责。
第十一条
统计人员的权限:
1、有权检查所属业务范围内统计资料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权向上级反映和拒报不符合实际的统计数据。
2、有权拒报不按规定制定的统计报表。
3、有权监督统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有权对本部门、分厂统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第 五 章
数据和报表管理
第十二条
统计数据和报表管理:
1、对外提供有关全厂统计数据资料,一律由财务部请示总经理或授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任何部门不得直接对外提供统计数据。
2、上报的数字若有差错,按第十四条中的规定及时更正。
3、对各类统计报表和统计台帐应分期、分批、分类进行整理,并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防止失散泄密。
4、统计数据来源要真实,上下要一致,要做到有据可查、准确无误。
5、统计数据处理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统计数字差错率不超过 3‰。
6、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
7、填写报表字体为仿宋体,对于无数字填写可填 “―”,以示没有。
第十三条
统计数据质量保障:
1、各部门(分厂)计量统计必须符合政府相关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确保原始计量数据的准确性。
2、统计数字质量(准确性)实行四级检查制,即:班组记录核查、统计人员自查、部门(分厂)主管领导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3、财务总统计员对相关专项统计数据,方法要科学、数据要准确,并做到有据可查。
4、各部门上报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要求逐级上报,填写要齐全、准确、工整清楚,经部门(分厂)主要负责人审核,方可上报。
5、各种计量仪表的准确性,应满足统计工作要求,对不能满足要求的,应及时将信息反馈于相关专业部门申请维修、鉴定部门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统计数据纠正与预防措施:
1、填报部门(分厂),对所报送的报表出现差错的数据,应用红笔钩画一杠线,并在相应数据上方工整填写正确数据,对能修正的可以重新填制并及时报送,对因数据差错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预防报送数据有误,要求各报送部门(分厂)逐级严格审核,统计人员必须认真细致,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
第 六 章
能力设备运转效率 统计
第十五条 能力设备运转效率是指设备列入年度计划检修后开工到下次年度计划检修停工时间的连续运转过程,它是反映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现场运行管理、维护和操作水平的综合指标。
第十六条
凡能力设备因生产任务不足、停电、停气、等温或自然灾害等非本能力设备原因而造成停工,不计算停工时间。
第十七条
因能力设备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因故障缺陷或各类事故,造成能力设备停工超过半小时的,应列入该能力设备的运转效率统计范围。
第十八条
能力设备停工时间以小时为计算单位,故障或事故时间大于等于半小时时列入能力设备停工时间,小于半小时的不列入统计范围。
第 七 章
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统计分析:
1、统计分析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统计员要充分利用统计技术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项调查工作,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以供各个层次的领导决策。
2、公司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统计分析竞赛工作,对优秀统计人员实施奖励。
3、统计工作要求月度有总结、季度有分析,分析必须有针对性、严谨求实、有根有据,各部门统计分析报告于每月 3 日前报送公司总经办。
第 八 章
评比与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评比与奖惩:
1、统计人员的日常工作列入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范畴,进行月度、年度考核。
2、定期开展评比工作,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依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3、对因失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损失,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惩罚,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 九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企管部起草 20xx 年 11 月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
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根据各职能部门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
第二章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
2.厂内统计报表如有个别项需要修改时,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修改后的式样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3.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生产部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4.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部门、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人员掌管。
2.各部门、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3.各科、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系统副总核准,方可销毁。
第四章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在当日日报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下,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五章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将经办工作的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2)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3)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第六章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份,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第七节统计纪律
1.各车间、部门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附件:统计员考核办法
1.自20xx年6月份的车间工资计起,人力资源将对各车间工资进行审核,并要求各车间统计薪资的人员提供工资数据的原始数据依据,如发现未能提供或提供错误,第一次将给予500元罚款;连续出现两次将给予辞退处理。
备注:工资计算过程中对“错误”的界定:
(1)工资表中无法提供原始数据依据的视错误;
(2)工资数值计算错误(包括计件工资、个税等等)
(3)员工身份证号及姓名必须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4)工资明细表、工资汇总表、银行发放表三表数据统一,不统一的视为错误。
(5)交通补助、加班费、节假日工资计算错误。
2.车间统计人员在工资计算过程中,必须以身作则,及时发现工资不合理的地方,并能对本车间的工资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在连续6个月的工资计算过程中没有出现错误的,其基本工资上调10%。
3.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执行。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二
(一)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公司实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统计原则,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协调统计工作。
4、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各部门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动工作时,事前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财务科主任签字,必须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公司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财务部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由财务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公司对外统计报表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作为正式报表。
3、报表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制表部门做修改后备案,不必再办理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报表由各填制部门分别保管。
5、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部门经理应对报表进行认真审核。
(三)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部门对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公司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以变克服使用统计数字混乱现象。
2、各部门应将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账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方便使用。
3、各部门编制的统计台账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公司领导审核,并经财务部及各部门统计人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四)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
3、统计数字订正单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向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或者特殊经济区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在地统计制度。
在地统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条第一款所指特殊经济区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镇、街的统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负责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特殊经济区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人员,其中统计调查单位户数达到三百户以上并且具备编制条件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第六条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人,各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统计人员的工作调动,按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工程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为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统计资料的网络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八条市、区、县级市经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将调查的项目、范围和期限等向社会公布或者告知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应当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国家与地方统计制度及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各行业协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第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和政府各部门,应当适时清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对不适用的统计调查表进行修订或者废止。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设立、变更、撤销、代码等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按国家规定,通过信息会、信息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隐匿或者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销毁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
第十五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有权依法检查、核对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和与统计有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检查人员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且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出示检查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
第十八条统计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举报统计中的违法行为,并且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的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六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按照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录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罚款;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公司的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公司生产经营各方面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公司统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统计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公司制度性、规范性的统计工作;各部门负责具体的、局部的、专业性的统计工作,并设立公司统计负责人和各部门统计人员。
第二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的权责
第一条统计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二条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制定公司统计规章和公司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和领导公司的统计工作,检查监督国家统计法规与公司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健全统计指标体系,并及时按集团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第四条根据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整个公司的基本统计资料,并对公司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
第五条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统计人员,组织安排统计工作培训;
第六条其他上级领导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七条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贯彻监督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九条根据制度规定搜集、整理、提供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统计资料,按时、按质完成本单位的统计分析、统计预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第十条实施本单位的统计监督;
第十一条管理本单位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组织指导本单位的统计培训;
第十三条其他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职权:
第十五条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我国统计法规和公司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揭发和检举统计工作中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根据统计资料,向上级部门提供统计报告,任何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和干涉。
第三章统计业务分工
第一条公司财务部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整理和分析;完成对财务资产、物料消耗等方面的统计。
第二条公司综合部负责统计公司的职工人数、消防、安全、保卫等方面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统计数据资料管理
第一条原始记录管理
第二条原始记录是各项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初始反映,是进行统计核
算、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的第一手资料,各项原始记录必须准确、全面。
第三条原始记录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办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制订、改进和贯彻,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
第四条各种原始记录必须严格管理、不允许随意乱放、乱丢或另作他用。
第五条原始记录必须严格填写或报送,不得随意空格或缺报,原始记录上的各种名称应填写齐全,计算单位要统一,发现差错应从速更正,并注明更正人姓名,以明确责任。
第六条统计台帐管理。
第七条统计台帐是根据统计核算和统计报表的需要,整理、积累统计资料为分析研究的重要手段。
第八条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财务部组织公司的统计台帐工作,审定统计台帐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为确保统计台帐的质量,统计台帐应及时登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表格规范,并由专人登记和保管。
第十条统计报表管理
第十一条凡已规定报送的对外各类法定综合统计报表和专业统计报表,统一由
财务部门负责填报或审核后报出,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并经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方可报出。
第十二条统计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的统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组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统计报表、统计台帐、原始记录等各类统计资料,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做好立卷、装订工作,并由本部门保存一年,一年后移交公司档案室,移交时交接双方需在移交单上签字,以明确责任人。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动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保证统计资料不散、不断、不乱,上级单位统计负责人或本单位统计负责人、档案管理负责人应参与监交,否则人事部门不能予以调离。
第十六条统计档案的查阅,须经得档案室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好常规的登记手续,重要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应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十七条统计档案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提供复印件。
第十八条统计数字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上报的各类统计数字或对外公布、宣传报道的有关综合经济技术指标,统一由公司财务部门提供。
第二十条对同一指标的统计数据,应相互核对、保持一致。为确保统计数字的质量,任何统计数字都要有正确的计算依据,凭证齐全,并与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保持一致,决不允许虚报、瞒报或漏报。
第二十一条对已上报的统计数字,发现不实、不准,应于发现当月予以调整,并附以说明。如发现上年统计数字不实或不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各受表单位更正,已更正的统计数字一律以书面形式完成。
第五章奖 惩
第一条公司经核实后,应对有下列表现的统计单位与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条在改革和完善公司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第三条在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并取得重要成绩;
第四条在改进公司统计培训、进行统计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等方面,做了重要贡献。
奖励方式可分为:通报嘉奖、物质奖励、记功等。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公司负责人、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视行为后果的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编造或授意、强迫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
第七条虚报、瞒报、拒报、以及多次迟报集团规定的统计调查表;
第八条伪造、篡改本单位统计资料;
第九条发布未经批准的统计资料并造成不利影响;
第十条在统计调查中利用职务之便泄漏集团机密或进行欺诈;
第十一条违反统计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统计调查表;
第十二条其他在统计工作中因渎职行为而造成不良影响。
处罚方式可分为:罚款、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统计法规的,由国家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
统计管理制度 篇十五
总则
1、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3、企业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统计管理体制和按业务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厂统计工作。
4、根据各职能科室和车间统计工作的需要以及统计业务的繁简程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班组按照民主管理的要求,推选出兼职统计员。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科室、车间统计人员(包括兼职)调(变)工作时,事前必须征求计划管理科的意见,并要有适合的人员接替其工作。
统计报表的管理与分工
1、凡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局和企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一切报表,由根据厂内各职能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编制责任部门。如报表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又无适当部门负责时,则由召集有关部门协商编制。
2、厂内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有关科室填报的定期统计报表,须经审查同意,并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方能定为正式报表。厂内正式定期统计报表,由制订"报表目录",颁发全厂执行。未经厂部批准的报表,各单位可拒绝填报。
3、厂内统计报表有如有个别项目需要修改时,由原制表业务部门直接通知填报单位,并将修改后的式样送备案,不必再办审批手续。
4、各种定期统计报表,由行政福利科根据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统一印刷、保管、发放。
5、各科室对外报送的各种专业统计报表,必须先经会签。上报时,应抄送。
6、凡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向所属业务部门直接颁发的有关统计文件和报表,各业务部门应转送传阅。
7、为确保统计报表数字的正确可靠,各科室、车间主管领导应对上报报表进行认真审查,签字后方能报出。
统计资料的提供、积累和保管
1、各科室、车间向外提供统计资料,公布统计数字,一律以本单位的统计人员所掌握的统计资料为准。
2、各级党政领导所需要的统计数字,应由同级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负责提供,以便克服使用统计数字的混乱现象。
3、凡厂外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并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统计局介绍信件来厂索取统计资料时,统由接洽提供,或由指定有关部门提供。
4、企业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综合统计员掌管,科室、车间的各项主要统计资料,由本单位统计人员掌管。
5、各科室、车间应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采用卡片或台帐形式,按月、季、年进行整理分类,以便使用。
6、各科室、车间编制的统计台帐和加工整理后的统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和遗失。对已经过时的统计资料,如认为确无保管价值,应呈请本单位主管领导核准,并经综合统计员会签后,方可销毁。
统计数字差错的订正
1、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出错误,必须立即订正。受表单位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单位订正,填报单位不得推诿或拖延。
2、企业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①日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②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并填报《统计数字订正单》(附后)。各受表单位应将《统计数字订正单》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统计工作的交接
1、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认真办妥交接手续,在未办妥以前,原任统计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更不得因工作调动而影响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2、统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经办工作情况全面地向接替人员交待清楚;
②培训接替人员的业务,使其能独立工作;
③所有统计资料(包括原始凭证、统计手册、台帐、报表、文件、历史资料等)与统计用具(如计算机、绘图仪、书刊等)应一一造出清单移交。
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
1、文字说明与分析报告是统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统计报表要做到:月报有文字说明,季报、年报有分析报告。
2、文字说明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形式,必须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
3、分析报告应以报表为基础,以检查计划为重心,测定计划完成程度,分析计划完成与未完成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统计纪律
1、各车间、科室和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制度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
2、属于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提供时应按厂保密制度的规定执行。
统计工作细则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邮电部门实施办法》等统计法规,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统计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企业编制建设规划和经营计划以及进行经济分析的依据,是经济核算的基础、企业经济信息反馈的主要渠道,是领导掌握情况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明显。
第三条全面贯彻国家、邮电部及省邮电管理局统计法规,运用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公司各项工作基本情况,开展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搞好统计服务,发挥统计监督作用。
第四条本公司建立统计信息网,该网由
(1)公司综合统计;
(2)公司专业统计;
(3)分公司专业统计;
(4)基层统计;
(5)班组原始记录五个层次组成。各分公司配置综合统计人员,管理分公司统计业务,其职能可参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工作内容。
第五条班组记录员,负责将统计资料逐日登记,报告基层统计人员,基层统计人员负责汇总、审核并按上述层次逐级上报。同时,分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向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报送综合报表。
第六条统计人员享有所辖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权及统计监督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协助统计人员的工作,及时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专或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搞好统计工作,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八条统计人员如因病、事假等原因不能工作时,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九条各单位应支持统计人员的学术活动、培训及晋升,注意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统计员的工作调动,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第十条统计报表是各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机构报告本单位在生产、业务、经济等方面活动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领导及统计人员都应重视统计报表的填制与报送。各单位领导对上报报表均应签名,以示负责。
第十一条上级布置本公司填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及时、准确地填制,送呈总经理签发。个别上由级专业管理部门直接布置给本公司有关专业部门的调查表,由专业部门按上级要求填写,同时抄送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以保证本公司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第十二条本公司内部的全面性统计调查表,其内容包括上级要求的项目、本公司领导所需的系统性资料及有关部门所需的重要数据,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制订表格、统一编号,经总经理审批后统一下达。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各自以外的单位制发统计调查表。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第十四条各部门制发的内部统计调查表经各该部门经理审批后下达,并送交公司综合统计人员一份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务必按规定认真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也不准随意修改。各级统计人员收到下级统计人员的统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责成有关统计人员予以核实、订正。
第十六条原始记录是统计报表的基础,统计台帐是系统整理和积累统计资料的重要工具。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内部文件性质,某些属于机密甚至绝密性质,均应按国家关于保密工作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十八条公司统计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管理上级报表底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资料原稿等文件;各专业统计人员保管本专业的统计资料。基层不保管统计资料,年终一次整理上交所属部门统计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总经理批准后由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机关汇报情况,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提供资料人员同综合统计人员进行核对,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关于统计资料的装订、整理、保存方法及保存期限,均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统计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综合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一)全面组织公司统计信息网,贯彻执行各项统计制度、细则及有关规定,安排统计工作任务;
(二)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上级布置的统计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三)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基层统计工作;
(四)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五)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全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自动化。
第二十二条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主要职责(分公司专业统计人员,仿此)
(一)全面组织本专业系统内的统计工作;
(二)及时、准确地向综合统计人员或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三)深入基层单位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登记质量,采取措施,不断改进本专业的登记、统计工作;
(四)认真分析本专业统计资料,总结成绩,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向主管领导提出分析报告,向综合统计人员提供专业分析资料。
第二十三条基层统计员主要职责
(一)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及完成各项调查任务;
(二)认真分析各项统计资料,及时向生产(施工)单位负责人提出生产(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为指挥生产和开好生产(施工)分析会议提供资料。
(三)检查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的真实情况,具体帮助、辅导班组记录员做好原始记录与统计台帐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班组记录员职责
(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本岗位逐班逐日的统计资料登记工作。
(二)对他人代替记录的资料,检查有无错记、漏记之处,如发现差错或遗漏应及时予以纠正或补充。统计工作的考核与评比
第二十五条为了调动各级统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统计质量,公司每月对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并在每月提成奖中体现。此外,每年开展两次统计工作评比检查。第一次在七月份进行,第二次在次年年报完成之后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与评分标准
(一)统计数据:满分为100分,按数据量的多少,每错或漏报1/10数据量扣10分,迟报一天扣15分;专业统计人员及综合统计人员提供的数据、资料,若未附简明分析,扣5分。扣完为止。 (二)根据统计分析报告的质量加分,每篇最高为15分;
(三)统计人员每月提成奖按考核得分比例发奖(最高分可得115分,合奖金系数为1.15×原岗位奖金系数)。
第二十七条每年两次的评比活动,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五章条款,根据统计人员的工作实绩,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每年两次评比奖励,奖金额度由公司综合统计人员按年编制统计工作奖金预算,经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九条各级领导应当充分重视并支持统计工作,各部门统计工作出现差错问题,相关行政领导应负领导责任,并按其直辖下统计人员被扣减了的奖金数目的30%比例扣罚领导人员的提成奖。附则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室企管负责修订和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统计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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